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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原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告
聖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論堂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7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77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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