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潘曉玫
- 法定代理人蘇旺泉
- 當事人大宗洗衣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宗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旺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第704 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2,3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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