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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映如王婉如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0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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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孫憲弘
被上訴人
陳禹杰

      陳韻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 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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