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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翕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弘利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15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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