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黃信樺
- 當事人品昇企業有限公司、間代位分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5號聲 請 人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譽升 本件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藍素貞等10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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