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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黃信樺

  • 當事人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間代位分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5號聲 請 人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譽升 本件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藍素貞等10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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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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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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