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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5號

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5號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
參加人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譽升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黃冠寧
被告
藍啟光
被告
藍雅雯
被告
藍榮裕
被告
藍嵐耀
被告
林藍久美
被告
藍素雲
被告
藍素華
兼前列被告8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啟仲
被告
藍素真
被告
藍榮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陳莉蓮」記載,應更正為「嚴陳莉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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