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沈基煌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瑄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額為新台幣(下同)10,405,56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4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