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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原告
偉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岳雲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珊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君蓉
被告
康德焜
被告
陳艾瑩
被告
陳珮雯
被告
達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被告
呂錫源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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