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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訴人
金弘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全
被告
崇順行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游良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良順、崇順行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

重訴字第17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萬9,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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