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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訴人
金弘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全
被告
崇順行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游良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金弘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迄今仍未遵行補正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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