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陳映如
- 當事人陳敬洲、陳寬榕、陳佳綿、紘宜建設有限公司、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陳敬洲 原 告 陳寬榕 原 告 陳佳綿 被 告 紘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榮 被 告 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雲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3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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