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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原告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憶
被告
周庭生

      王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8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108年度補字第323 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21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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