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書玄
- 被告
-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文良
- 被告
- 莊理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向原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934,726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逾欠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利率計算標準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蔡文良、莊理榮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目前授信餘額為10,934,726元,其各筆借款期間、金額如附表所示。詎被告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106 年1 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金,迭經催討無效,仍有上所示之金額尚未清償,依授信約定契約書暨保證書第7 條第1 項第1 款之約定,被告等人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依民法消費借貸規定及連帶保證相關法理,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授信餘額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資抗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借款額度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尚欠金額 │利率 │逾欠日期 │違約金起算│違約金 │ │號│(新臺幣) │(新臺幣) │ │(新臺幣) │ │(起息日) │日 │ │ ├─┼─────┼─────┼───────┼─────┼───┼─────┼─────┼─────┤ │1 │15,000,000│5,250,000 │105 年10月21日│3,838,193 │2.69%│106 年1 月│106 年2 月│逾期六個月│ │ │元 │元 │ 至 │元 │ │21日 │22日 │內按約定利│ │ │ │ │107 年1 月27日│ │ │ │ │率10%,逾│ ├─┤ ├─────┤ ├─────┤ │ │ │期超過六個│ │2 │ │9,750,000 │ │7,096,533 │ │ │ │月部分,按│ │ │ │元 │ │元 │ │ │ │約定利率20│ │ │ │ │ │ │ │ │ │%計付。 │ ├─┼─────┼─────┼───────┼─────┼───┼─────┼─────┼─────┤ │合│15,000,000│15,000,000│ │10,934,726│ │ │ │ │ │計│元 │元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