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暉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軒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利春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34,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7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