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健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瀚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42,4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7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