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桂垹
- 訴訟代理人
- 陳韻同
- 訴訟代理人
- 邱明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65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8,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5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