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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3號

給付授權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3號

原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施建樑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誼勳律師
被告
海威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給付授權金事件,依兩造訂定之技術授權合約書第15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揭合約書影本可稽。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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