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3號
- 原告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 法定代理人
- 施建樑
- 訴訟代理人
- 黃帥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誼勳律師
- 被告
- 海威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給付授權金事件,依兩造訂定之技術授權合約書第15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揭合約書影本可稽。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