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簡志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3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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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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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穎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53-7│1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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