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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請人
摩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聲
代理人
孫頌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
    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
    民國108年2月2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
    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又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
    月內之108年6月5日,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為除權判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楊文蕙  │台北富邦│107年8月31日│51,765元  │PC0080406 │    │
│    │        │商業銀行│            │          │          │    │
│    │        │埔墘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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