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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請人
倉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富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12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玖益雷射科│合作金庫商│108年2月28日│73,227元 │ZD0366660 │ ││ │技股份有限│業銀行丹鳳│ │ │ │ ││ │公司 林幸 │分行 │ │ │ │ ││ │淑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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