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68號
- 聲請人
- 仕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振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8年1月31日│58,380元 │1366201 │ ││ │商業銀行股│橋分行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