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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請人
高城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0 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鑫富邦科技股│第一銀行│108年4月10日│638,820元 │LB0167844 │
│份有限公司  │頭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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