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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冠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芳
代理人
詹文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6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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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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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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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鉅將實業有│遠東國際商│107年9月20日│4萬1,356元│BI9092461 │ 無 │
│      │限公司    │業銀行板橋│            │          │          │    │
│      │          │南雅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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