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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請人
上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公
    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
    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
│支票附表:                                                      108除字第590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強盛食品        │合作金庫│108 年8 月17日│266,000 元│FA6544455 │      │
│    │                │雙和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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