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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11號

聲請人
宇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08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1 │讚暐企業│上海商業│108年5月31日│ 300,000元│HCA2659379││ │有限公司│銀行新莊│ │ │ ││ │林慶安 │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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