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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9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97號

抗告人
即債務人
李昱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 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事聲字第197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97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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