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10號
- 抗告人
- 祥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敏健
- 相對人
- 興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香
以上當事人間因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
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