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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1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10號

抗告人
祥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敏健
相對人
興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香

以上當事人間因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

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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