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10號
- 抗告人
- 祥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敏健
- 相對人
- 興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香
以上當事人間因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補繳,並於108 年10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