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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1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10號

抗告人
祥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敏健
相對人
興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香

以上當事人間因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補繳,並於108 年10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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