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何旭剛、范志強
- 原告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何怡璁
- 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73號抗 告 人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旭剛 異 議 人 何怡璁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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