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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何旭剛、范志強

  • 原告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何怡璁
  • 被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73號抗  告  人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旭剛 異  議  人 何怡璁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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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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