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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世貴王唯怡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石人仁
再審被告
宏國德霖科技大學(原名德霖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羅仕鵬

上列再審原告對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3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係於108年3月4日寄存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而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過10日即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其再審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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