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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0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07號

聲請人
陳泰呈
相對人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肆佰捌拾叁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兩造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聲請人誤載為108 年6 月26日)於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226,483 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8 年7 月12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對造人(即相對人)同意給付申請人陳泰呈工程款報酬216,483 元,並分兩期給付,第一期為108 年9 月30日給付50,000元即期支票,申請人陳泰呈同意於108 年7 月30日開立呈曜水電工程行發票予對造人,第二期為109 年4月30日給付166,483 元即期支票,申請人陳泰呈同意於109年2 月28日開立呈曜水電工程行發票予對造人,上開支票應於開立日期前以郵掛方式寄送申請人陳泰呈住所」、「上開分期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216,483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請求逾此上開金額之部分,因非屬兩造間調解成立之範疇,自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情,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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