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陳珮瑜
- 相對人
- 英麥格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柏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五月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公司即相對人英麥格理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一日給付積欠勞方即聲請人陳珮瑜薪資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貳佰參拾捌元。」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新台幣(下同)199,238元,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公司應於108年8月1日給付積欠勞方陳珮瑜薪資19萬9千2百38元。」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108年5月8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72726)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199,238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