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林思慈
- 相對人
-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予勞方林思慈和解金(含工資、資遣費)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零捌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和解金(含工資、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4萬8,108 元,其給付方式為:於108 年9 月16日給付4 萬8,108 元、108 年10月15日給付4 萬元、108 年11月15日給付4 萬元、108 年12月13日給付4 萬元、109 年1 月15日給付4 萬元、109 年2 月14日給付4 萬元,匯入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內,上述分期如有1 期未付、遲延或未全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即應視同全部到期,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和解金(含工資、資遣費)24萬8,108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