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郭智偉
- 聲請人
- 蕭意梅
- 相對人
- 博世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郭智偉新臺幣拾臺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聲請人蕭意梅新臺幣陸萬元;相對人應補提百分之六勞退金(郭智偉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蕭意梅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肆元)至勞保局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0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於108年11月1日前,給付聲請人郭智偉新臺幣(下同)11萬6,938元、蕭意梅6萬元;補提聲請人108年3月至5月之6%勞退金(郭智偉1萬3,500元、蕭意梅8,244元)至勞保局,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應於108年11月1日(星期五)前,將金額11萬6,938元一次全額匯入勞方郭智偉君原領薪資帳戶;6萬元一次全額匯入勞方蕭意梅資遺費原領薪資帳戶。資方應於108年11月1日(星期五)前補提勞方108年3月至5月之6%勞退金(郭智偉1萬3,500元、蕭意梅8,244元)至勞保局。」,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108年10月7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74509)1份、領薪帳戶明細2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上開調解成立應給付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