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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請人
鄒靖亞
相對人
樺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玖佰元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900 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與薪資之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6 年5 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四、調解方案:⒈建議資方給付106 年4 月份工資差額3,900 元予勞方。⒉建議資方給付資遣費8,200 元及10日預告工資12,000元予勞方。五、調解結果: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第1 項。⒉資方應於106 年6 月10日將調解方案第1 項之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紀錄內容履行,相對人尚有薪資3,900 元未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灣土地銀行新莊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3,900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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