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陳奕勻
- 相對人
- 榮鎂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祥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有關調解方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資方同意分八期給付,每期於每月五日以匯款方式給付新台幣貳萬元予勞方,給付日期從民國一○八年八月五日至一○九年三月五日。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全部給付。」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60,00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有關調解方案16萬元,資方同意分8期給付,每期於每月5日以匯款方式給付2萬元予勞方,給付日期從108年8月5日至109年3月5日。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全部給付。」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160,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