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54號聲 請 人 黃呈明 相 對 人 成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培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8 年11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279,816 元,然相對人未依約履行,故請求鈞院准予強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於108 年11月2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立。⒉資方應於108 年12月2 日以匯款方式給付黃○雯等11人資遣費(金額如表列合計總額),一次全額匯入黃○雯等11人之原領薪資帳戶。表列第2 項:『姓名:黃呈明…合計總額279,816 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79,816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