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55號聲 請 人 邱芬評 相 對 人 成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培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第三項關於「邱芳評」之記載,應更正為「邱芬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