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1號聲 請 人 許明章 相 對 人 陳俐妏即鑫宏博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於會中同意民國一○七年六月、七月八月份工資差額以新台幣肆萬元達成和解,資方即相對人陳俐妏即鑫宏博工程行並分兩期給付,第一期給付新台幣貳萬元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給付,第二期給付新台幣貳萬元於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給付,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許明章指定帳戶(中華郵政,金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許明章),資方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12月2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40,000元,惟相對人迄今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於會中同意民國107年6月、7月8月份工資差額以40,000元達成和解,資方並分兩期給付,第一期給付20,000元於108年1月25日給付,第二期給付20,000元於108年2月25日給付,上述金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中華郵政,金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許明章),資方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107 年12月24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40,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