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2號
- 聲請人
- 邱筱琪
- 相對人
- 麥斯皮克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冠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有關調解方案金額,資方即相對人麥斯皮克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分二期支付,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日(四)給付第一期新台幣參萬貳仟元,於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二)給付第二期新台幣參萬貳仟元,匯入勞方即聲請人邱筱琪原薪資轉帳戶,其中若有一期未兌現,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內容,就其中新台幣參萬貳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64,000元,惟相對人尚有32,000元未給付予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2.有關調解方案金額,資方應分2期支付,於108年1月10日(四)給付第1期32,000元,於108年2月12日(二)給付第2期32,000元,匯入勞方原薪資轉帳戶,其中若有一期未兌現,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尚未給付32,000元予聲請人,業據聲請人提出108年1月7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32,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