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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4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請人
邱覃芬
相對人
美商沃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人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雙方合意:資方即相對人美商沃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給付勞方即聲請人邱覃芬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和解金款項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資方即相對人美商沃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五日匯入勞方即聲請人邱覃芬原留薪資帳戶內。」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14日起至相對人公司任職,擔任會計職務,約定月薪為新台幣(下同)45,000元,獎金及其他另為計算。惟於107年12月至108年2 月期間,相對人均未給付聲請人上開期間之薪資及獎金共131,696 元。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08 年3 月8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31,696 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邱覃芬131,696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和解金款項131,696元,資方應於108年3月15日匯入勞方邱覃芬原留薪資帳戶內。」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獎金共131,696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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