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50號聲 請 人 鄭聖潔 相 對 人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5萬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履行,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其中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對造人(按即相對人)同意給付申請人(按即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5萬元作為和解。上述和解金額款項25萬元,對造人分6 期給付:對造人應於108 年3 月29日前給付5 萬元;108 年4 月30日前給付4 萬元;108 年5 月31日前給付4 萬元;108 年6 月28日前給付4 萬元;108 年7 月31日前給付4 萬元;108 年8 月30日前給付4 萬元;上述金額分6 次匯入申請人薪資帳戶。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履行等情,已視為全部到期,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8 年3 月2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5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連思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