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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63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3號

聲請人
陳金旺
相對人
虹光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柏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元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18,800 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之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8 年4 月3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醫療費10,368元(內含計程車費),並於108 年4 月30日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中華郵政 帳戶:0011107-0348322 戶名:陳金旺)。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補償118,800 元,並分6 期給付,第一期於108 年5 月10日給付19,800元、第二期於108 年6 月10日給付19,800元、第三期於108 年7 月10日給付19,800元、第四期於108 年8 月10日給付19,800元、第五期於108 年9 月10日給付19,800元、第六期於108 年10月10日給付19,800元,上述給付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至隔日工作日給付,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⒊資方同意勞方107 年6 月6 日所發生職災,至108年12月31日前相關醫療費用,公司同意給付(需勞方檢附公立醫院開立收據)。⒋勞資雙方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義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紀錄內容履行,相對人尚有薪資118,800 元未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118,800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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