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5號聲 請 人 董安娜 王高野 李有德 吳丁察 朱旭姬 劉彩雲 曾碧珠 蔡麗花 陳髻 林聖媛 郭伯韋 王志明 潘月紫 呂理奈 林佳怡 相 對 人 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瑞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等15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等15人如附表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15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等15人如調解結果所示之薪資,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8年4月1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有關調解方案第1項之金額,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應自108年5月15日起至 108年8月15日止按月分期給付予勞方董安娜、王高野、李有德、吳丁察、朱旭姬、劉彩雲、曾碧珠、蔡麗花、陳髻、林聖媛、郭伯韋、王志明、潘月紫、呂理奈、林佳怡等15人(詳如分期給付表),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給付。⒊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⒋有關調解方案第2項之金額,冠和服務事業 有限公司應於108年5月10日前匯入勞方董安娜、王高野、李有德、吳丁察、朱旭姬、劉彩雲、曾碧珠、蔡麗花、陳髻、林聖媛、郭伯韋、王志明、潘月紫、呂理奈、林佳怡等15人指定之帳戶。」業據聲請人等15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等15人薪資明細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等15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聲請人 │金額 │ ├──┼────┼────┤ │1 │董安娜 │40,700 │ ├──┼────┼────┤ │2 │王高野 │28,500 │ ├──┼────┼────┤ │3 │李有德 │34,025 │ ├──┼────┼────┤ │4 │吳丁察 │25,740 │ ├──┼────┼────┤ │5 │朱旭姬 │29,885 │ ├──┼────┼────┤ │6 │劉彩雲 │27,040 │ ├──┼────┼────┤ │7 │曾碧珠 │24,315 │ ├──┼────┼────┤ │8 │蔡麗花 │27,915 │ ├──┼────┼────┤ │9 │陳髻 │30,760 │ ├──┼────┼────┤ │10 │林聖媛 │29,052 │ ├──┼────┼────┤ │11 │郭伯韋 │29,377 │ ├──┼────┼────┤ │12 │王志明 │29,585 │ ├──┼────┼────┤ │13 │潘月紫 │30,915 │ ├──┼────┼────┤ │14 │呂理奈 │34,699 │ ├──┼────┼────┤ │15 │林佳怡 │23,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