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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7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8號

聲請人
吳珮甄
聲請人
呂玉玲
聲請人
彭慧群
聲請人
林心泰
聲請人
呂子亮
聲請人
傅以浩
聲請人
呂玟玲
聲請人
方正
聲請人
林中源
聲請人
陳姿妤
聲請人
林恒斌
聲請人
莊正炎
聲請人
呂紹廉
聲請人
呂玲玲
聲請人
廖宗仁
聲請人
林秀珊
相對人
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本金欄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8年5月8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於民國108年5月10日匯款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本金欄所示金額。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就上開調解內容,及如附表利息欄所示自108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108年5月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願於108年5月10日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本金欄所示之金額乙節,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其次,細繹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兩造並無約定相對人倘有遲延給付情形時,相對人應給付遲延利息,則聲請人請求就附表利息欄所示之利息(即自108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乙節,即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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