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0號聲 請 人 張瑞君 相 對 人 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鷹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前列相對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五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美金玖萬陸仟元整,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九日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 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美金 96,00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調解方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USD96,000元整,鷹谷投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鷹谷投資公司)應於108年6月9日 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鷹谷投資公司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相對人鷹谷投資公司應依勞資爭議調解結果給付聲請人薪資美金96,000元。至於相對人鷹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鷹谷控股公司)部分,因依上開調解方案,僅相對人鷹谷投資公司應給付聲請人薪資美金 96,000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鷹谷控股公司強制執行,實屬無理由。基上,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鷹谷投資公司應給付其薪資美金96,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請求對相對人鷹谷控股公司聲請強制執行部分,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