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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8號

聲請人
蔡耀輝
相對人
皇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傳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上述金額新台幣柒拾參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對造人應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前給付申請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前給付申請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前給付申請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前給付申請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給付申請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給付申請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前給付申請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給付申請人新台幣伍拾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對造人應匯入申請人帳戶內(臺灣土地銀行三重分行,戶名:蔡耀輝,帳號:000000000000)。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未於108年7月28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5,000元,是依調解方案第3項所載,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上述金額738,750元,對造人應於108年7月28日前給付申請人25,000元、對造人應於108年8月28日前給付申請人25,000元、對造人應於108年9月28日前給付申請人35,000元、對造人應於108年10月28日前給付申請人35,000元、對造人應於108年11月28日前給付申請人35,000元、對造人應於108年12月28日前給付申請人35,000元、對造人應於109年1月28日前給付申請人35,000元、對造人應於109年2月28日前給付申請人513,750元;對造人應匯入申請人帳戶內(臺灣土地銀行三重分行,戶名:蔡耀輝,帳號:000000000000)。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73782)、台灣土地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暨內頁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合計共738,75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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