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4號聲 請 人 許家駿 相 對 人 好相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毅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元92,995元、預告薪資18,625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6,075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履行,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與資遣費之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12月2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資方給付15日預告工資18,625元、資遣費92,995元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6,075元,上述共計136,695 元。⒉資方同意給付136,695 元,並應於108 年6 月30日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⒊資方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於現場交付勞方,收訖無誤(勞方確認簽收)。⒋勞資雙方同意雙方就本爭議案及勞雇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爭議之民、刑事及行政上權利均拋棄,不得再為任何主張、請求及申訴,且勞方不得再向任何行政單位檢舉。⒌勞資雙方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義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紀錄內容履行,相對人尚有薪資及資遣費136,695 元未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彰化銀行107 年10月15日至108 年9 月3 日止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1 份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136,695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