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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96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6號

聲請人
王月霞
相對人
鍠丞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陸佰貳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並作成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相對人未依該調解紀錄履行,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3.勞方與資方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0,620 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4.公司同意給付勞方160,620 元,分2 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王月霞原領薪資帳戶內。第1 期於108 年7 月10日給付80,310元,第2 期於108 年8 月10日給付80,310元,如一期未如期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60,620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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