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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宜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宗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王俊榮因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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