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宗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王俊榮因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