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7號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宜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宗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王俊榮因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李隆文